《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 保积来)4月13日,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省建设,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于3月25日印发了由青海省财政厅和青海省科技厅联合拟定的《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改革力度,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为我省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扩大了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加大了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科研经费实现‘放、管、服’有机结合。”青海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王毅梅介绍,《管理办法》将省级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原先的9大类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在间接费用方面,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下一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将会同其他省级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讲工作,切实打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所有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激发更多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产出更多更好的原创性科研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清风 4Es中国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