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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两长同庭办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1-12-10 23:16:15    来源:中国通讯社    作者:夏国斌 刘梦婕    

  中国通讯社云南讯(记者 夏国斌 通讯员 刘梦婕)2021年12月10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耀元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云兵出庭提起公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建筑行业代表以及农民工代表到庭旁听。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流畅、秩序井然,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bHm中国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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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红二人于2017年从云南某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南古滇名城某地块工程,并合伙成立云南某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某兵为法人代表,曾某红任公司监事,二人口头商定该公司由二人合伙经营,所得利益均分。
 
  2020年工程结束时,该建筑劳务公司共获得2100余万元工程款,但二人仍拖欠邓某等工人400余万元工资。被拖欠工资工人多次投诉,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29日责令该公司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该公司至今未支付拖欠工资。经晋宁区人社局多次通知,二被告均未到指点地点配合处理。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红已支付劳动报酬1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红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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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存在支付欠款机会但没有正向结果,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观”,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应当判处实刑。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价值体系,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某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二人继续履行支付拖欠工资余款的义务。二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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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总编:郇咏  责任编辑:万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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