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讯社福建讯(记者 颜建波 通讯员 余招娣 颜誉鸣)日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理和调解一起因饮酒后驾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例,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而引发的系列案讼争,对双方责任及赔偿金额进行判定明确。
庭前对当事双方释法调解
一方当事人明知道司机酒驾,自身也饮酒。仍要与其同乘,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认定乘车人无责任,该如何判定谁来赔的案件。
本事故的起因是2022年01月26日,董某、杨某、陈某、赖某同伙一起到迪拜酒吧喝酒至27日凌晨。杨某酒后驾驶小车,载着董某、陈某、赖某三人向永安市燕北飞桥村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位于其前方的,由施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责任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施某弃车离开现场存在过错,杨某酒后驾驶车辆及操作不当存在过错,施某和杨某均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董某、陈某和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该事故给董某、陈某、赖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因此引发系列诉讼案纷争。
在诉讼过程中,杨某辩称董某、陈某、赖某明知本人饮酒后仍同乘,不劝阻对本交通事故的发生,自己受伤、车上人员受伤均有较大的过错,是一种间接故意,应当自行承担40%责任。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于董某、陈某、赖某与杨某共同饮酒后发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承担,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同乘双方主观过错程度考虑衡量。事故认定书中,虽认定乘车人无责任,但董某、陈某、赖某明知杨某饮酒,自身也喝酒,不阻止仍搭乘杨某驾驶的车辆,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确定按30%核减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简易开庭审理判定
最终,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施某赔偿董某12.7万余元,杨某赔偿董某5.9万余元;施某赔偿陈某7.8万余元;杨某赔偿陈某3.1万余元。施某、杨某与赖某协商一致,自愿赔付赖某2500元。
本案得以圆满一次结案,法律生效后,多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解说》本案系一起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杂,社会教育意义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案件中,董某等人明知杨某饮酒状态下仍搭乘其驾驶的车辆,进而发生事故,不幸受伤。事故认定书系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不等于民事责任划分,董某、陈某、赖某明知杨某饮酒仍然乘坐,自身也饮酒。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承担。
《法官提醒》饮酒后驾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作为一同饮酒者应及时劝阻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不能心存侥幸,明知对方饮酒驾车仍然搭乘,事故发生的后果是惨痛的,自身与其饮酒也有过错。珍惜生命,远离酒驾。
值班总编 陌封 责任编辑 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