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讯社福建讯(记者 颜建波 通讯员 颜誉鸣 余招娣) 11月15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余姓法官再一次成功调解同一起发生在2015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双方在法庭上调解
2015年11月28日14时50分许,吴某某驾驶陈某林所有的闽GXXX号解放牌轻型货车与陈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陈谋无责任。陈某因事故致三级伤残,经认定需要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查明:闽GXXX号解放牌轻型货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陈某损伤较重,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不足覆盖陈某损失。为让陈某能尽快救治,永安市人民法院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由交强险及商业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保额部分,陈某要求陈某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永安市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林作为登记车主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过错,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对陈某家属及代理人释明法条规定后,陈某家属撤回陈某林的诉讼。永安市人民法院法官就组织吴某某与陈某家属进行调解,考虑吴某某前期已赔付大额医疗费,一次性付款客观上无法实现,永安市人民法院法官提出分期付款方案。陈某家属与吴某某在永安市人民法院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先行分期赔付陈某至2026年8月1日期间的护理费;2026年8月2日起的护理费另行主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吴某某依约履行了协议。
2021年10月13日,陈某家属以陈某仍需后续护理要求吴某某支付2021年8月2日起后的护理费。结合前一次吴某某的积极履行,双方于2021年11月15日再一次在永安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对2021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止的护理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以案释法:本案中作为车辆所有人的陈某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陈某林将车交付给吴某某使用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吴某某可分期赔付护理费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暂按5年确定护理费支付期限。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人与法的情感交融,办案的成功调解,得到当事双方满意与首肯,充分说明法官的办案效率高。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