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6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9-05-29 17:07:37 来源:
中国通讯社 作者:雷启玉 南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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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讯社云南讯(记者雷启玉、南清越)为适应全面依法治省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政府立法工作。5月29日,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发布。
据介绍,该《规定》已经2019年2月18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云南省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
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介绍,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加强立法工作的政策措施。1993年8月9日发布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对于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该规章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同时,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立法范围、职权不够明晰,起草、审查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待明确;二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咨询等制度需要强化,立法措施有待完善;三是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明确完善,协调机制有待强化。
“目前,立法法已经授予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享有规章制定权。近期修订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规章,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据介绍,《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规定》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要求,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研究开展涉及政治问题、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和有关立法程序。
值班总编:郇咏 责任编辑:王诚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