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 保积来)12月30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起草的背景、主要特点等进行说明和解读。
发布会现场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青海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15251户,从业人员35087人。《条例》确立了许可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据了解,《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青海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各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并规定程序备案、公布。确立了举报奖励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青海省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空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清风 iMB中国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