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 保积来)7月25日上午,记者从青海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推进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新改革,妥善安置“去产能”、“僵尸”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照周边省区失业保险金水平,经青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期调整提高青海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次调标是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即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107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1080元;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由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1090元。此次调标政策适用于青海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调标政策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袁英敏说,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已先后11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此次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比《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初期的标准增长了近9倍。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保障了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青海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青海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系和爱护。近期,我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调标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不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或违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精准、规范、公平、公正地落实好失业保险金调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