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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出台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时间:2019-03-08 13:01:04    来源:中国通讯社    作者:保积来    
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 保积来)记者从3月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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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这些措施分四个方面: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按照西宁市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失业保险金,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社会保险费。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每年积极争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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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三是积极实施培训。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全数支出后仍不足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资金支持标准为企业当年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3%。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是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西宁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包括在西宁市办理《青海省居住证》的人员),可按《西宁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县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委托的社区(村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行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在确定救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并依据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和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给予救助,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网。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行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发放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受理后由乡镇(街道)在社区协助下组织走访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各县区民政部门,经各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补助资金。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清风 zDf中国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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