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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施行
时间:2017-03-01 22:35:04    来源:中国通讯社    作者:保积来    
  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保 积来)2月28日,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出台的《条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作出规定,有利于防止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向市场,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链,保障上市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其中,《条例》不少规定与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买牛羊肉,先看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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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在购买畜禽及其产品、宠物前,可以先向卖家要求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等信息,保障所购买的产品是健康安全的。
   《条例》中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前,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专家解读:销售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都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果有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不在有效保护期内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检测,或者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不全等情形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因此,如果卖家可以向你提供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那么,相信你所购买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该是健康安全的。
 

   养狗不打疫苗,最高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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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会一直跟着我,听话、通人性,不会随便咬人。”大多数狗主人和翟先生一样,把狗当做家人,与狗之间甚为亲密,觉得狗不会随意攻击他人。因此,有部分狗主不会为狗打疫苗。
   《条例》第22条规定,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专家解读:条例对犬类动物狂犬病免疫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进行犬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病死动物,不能再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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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物突然病死了,有的主人随便找个没人的地方,就把病死的宠物丢了,或者找个地方埋了。今后,在我省这样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条例》第29条规定,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专家解读: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病死的动物。其实在《条例》中有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清风 DxL中国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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