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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时间:2016-12-01 18:30:55    来源:中国通讯社    作者:保积来    
  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 保积来)12月1日,《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是青海省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推动社科普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青海是西北五省区第三个出台《条例》的省份,从2014年酝酿提出到立法颁布,历时达三年。
  社会科学普及是是一项造福百姓、服务群众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青海省在推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青海省社科普及工作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重研究轻普及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赋予社科普及事业应有的法律地位,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是贯彻依法治省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填补青海省社会科学立法空白,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青海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条例》共分6章36条,总则部分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社科普及概念、坚持原则、政府和部门责任、社科联职责等。在分则部分,《条例》将每年5月定为社科普及月;明确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青妇团等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学校、村(居)委会、家庭、公共文化、场馆、出版发行机构、媒体以及志愿者等的普及责任。
此外,《条例》在保障与激励中,一并明确了包括财政支持和保障、社科普及信息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社科普及场馆设施建设与利用、社科普及产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表彰奖励、社科普及活动禁止行为等。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社科普及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和社科普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清风 37e中国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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