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讯社山东讯(特约记者 涂玉龙 通讯员 刘静)偷排污染物、气味刺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一木皮漂白厂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随意排放污染物,给周围环境及村民造成极大困扰,8月5日,兰山公安分局经过周密侦查,调查取证,该厂负责人梁某因触犯新《环保法》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8月2日,兰山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义堂镇某木皮漂白厂随意排放废水,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田间农作物都被烧的发黄、枯萎。接到举报后,兰山区环保局随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兰山公安分局,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木皮厂各种设备简陋,数名工人正在院内的两个容器池里对木皮进行漂白加工,而这两个池中的液体表面漂浮着厚厚的白色泡沫、发出浓浓的刺鼻气味。在漂洗、晾晒的过程中,大量废水直接由水池排放到厂区外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的渗坑、沟渠中,后直接流向周围田地。刺鼻气味周围都能闻到,周边群众苦不堪言。见此状况,民警立即要求工厂终止作业、停业整顿。同时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提取水样,对该两个容器池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该厂在漂白过程中添加了双氧水和氢氧化钠(俗称火碱),废液呈强碱性,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根据规定,该废液的排放应经环保部门审批,建设污水处理站将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污水管网或者有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而该厂将生产废液直接排放至厂北侧无任何防漏措施的水坑内,严重污染环境。8月5日,兰山公安分局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梁某进行传唤时,发现梁某的工厂还在正常运转,未经处理的废水持续朝田间流淌,进一步扩大了污染面积。由于梁某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的决定,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新《环保法》施行后,加重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新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值班总编 郇咏 责任编辑 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