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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制定实施《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从严管理见实效 惩教结合促发展
时间:2018-01-19 22:22:55    来源:中国通讯社    作者: 保积来 王建芳 格组    
  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 保积来 通讯员 王建芳 格组)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规定,整治干部“慵懒散慢浮”等问题,青海省格尔木市积极探索,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在格尔木市营造了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
  《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将格尔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纳入召回管理对象。明确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并细化了11种干部召回管理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召回管理程序由提出建议、调查认定、研究决定、召回谈话等环节组成。为进一步做好格尔木市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加强对干部召回管理工作的领导,格尔木市委及时成立了格尔木市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办法》规定,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经组织认定后召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管理。一是集中教育。每半年组织召回干部在市委党校开展为期3至5天的学习教育。二是跟进考察。安排召回干部参与1至3个月的信访维稳、扶贫攻坚等工作,对其进行跟进考察。三是组织处理。集中教育或跟进考察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调整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辞退或解聘等方式对召回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实行季报制度,格尔木市督查、巡察,格尔木市级分管领导,格尔木市各部门、各单位按季度上报至格尔木市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存在召回情形的,实行“零报告”制度。要求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信息收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影响,认为需要预警的,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造成一定影响,需通过召回教育整改的,提交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后,启动干部召回管理程序。对召回的干部进行跟进管理和考察。召回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负面信息库,被召回干部的“组织处理决定”存入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年终考核、职务(岗位)变动及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召回一次的干部,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被召回两次及以上的干部,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不服从召回管理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清风 eEM中国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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