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中国通讯社青海讯(记者 保积来)记者3月17日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西部地区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府规章。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办法》共四十九条,明确了关于绿色建筑概念及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绿色技术与建材的应用、节能资金及其用途和诚信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尚少岩介绍,青海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极为重要。因此,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他说,要确保到2020年,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执行65%及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的建筑节能标准,完成绿色建筑占当年城市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青海省新建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开工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等目标。
据了解,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发展绿色建筑既有利于降低能耗,推动相关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也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省累计推广绿色建筑面积达233.75万平方米,完成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19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采暖示范面积35万平方米,安装太阳能路灯共11858盏,完成1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每年可节约标准煤118.47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82.22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06万吨,合计年节约资金近10亿元。
值班总编 夏都 责任编辑 清风 433中国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