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讯社山东讯(特约记者 涂玉龙 通讯员 沈富光 李健)枪支在我国属于严格管制品,任何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都是被禁止的。2016年1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付某因此惹火烧身,被警方追究刑事责任抓获入狱。
2014年,付某偶然在一废品收购站发现一把仿六四式发令手枪,随之爱不释手,拿回家后反复清洗修复,不过他也知道枪是管制品,不能随身携带,平时付某就把枪支藏在自己承包的林场内,酒后就去拿在手中显摆。2016年1月2日,因个人债务纠纷,付某需要到兰山区商量解决,因怕报复,付某竞将手枪随手拿上给自己壮胆。没想到刚进入兰山区,巧遇兰山巡逻民警,被当场抓获,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付某已被兰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我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队枪支的管理制度,也危害了公安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值班总编 阿昆 责任编辑 张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