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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北州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力推动海北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建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激励机制,提振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心,促进海北州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暂行)》(青文旅发〔2022〕195号)和《海北州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财〔2023〕26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海北州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涉及资金由州级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推动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文旅产业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创建和运行、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旅游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含旅游产品开发)及其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展前景好、就业拉动作用显著的文旅企业。
第三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在海北州区域内从事文旅产业经营活动的各类中小微企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企业服务中介机构、村(社区)、农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从事自媒体业务的市场主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旅行社团队奖励
(一)团队奖励(旅行社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奖励类型获得一次奖励)
1.旅行社企业通过年度累计组织4000 人次(含) 以上来海北州境内旅游,参观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其中不少于2个收费景点,观看当地剧目将参照A级旅游景区纳入奖励范围),入住海北且留宿不少于2晚(含)。按照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次数取排名前6名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次数并列时,以当年在海北整体消费额度高低来确定。其中:
组团旅游排名第一(取1名),奖励10万元;
组团旅游排名第二(取2名),奖励8万元;
组团旅游排名第三(取3名),奖励6万元。
2.旅行社企业通过年度累计组织2000 人次(含) 以上来海北境内旅游,参观游览2个以上A 级旅游景区(其中有1个收费景点,观看当地剧目将参照A级旅游景区纳入奖励范围),在海北留宿1晚。按照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次数取排名前6名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次数并列时,以当年在海北整体消费额度高低来确定。其中:
组团旅游排名第一(取1名),奖励5万元;
组团旅游排名第二(取2名),奖励4万元;
组团旅游排名第三(取3名),奖励3万元。
(二) 自驾游组团奖励
组织自驾游团队来海北的旅游服务机构(含旅行社、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且与游客签订合同),年度组织非海北本地牌照车辆100辆以上(单次不少于10辆)来海北旅游,参观游览A 级旅游景区(其中须有3个以上收费景点,观看当地剧目将参照A级旅游景区纳入奖励范围),入住海北且留宿2晚(含)以上。按照年度累计组织自驾游人次数取排名前6名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次数并列时,以当年在海北整体消费额度高低来确定。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一般团队奖励。其中:
自驾游组织排名第一(取1名),奖励5万元;
自驾游组织排名第二(取2名),奖励3万元;
自驾游组织排名第三(取3名),奖励2万元。
(三)红培研学团队奖励
旅行社或具有旅行社资质的研学机构聚焦海北州红色和生态教育资源,开发红培研学产品,年度累计组织接待海北州外 1000人以上的红培研学团队,在州内红色研学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须经州级及以上教育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认可)等开展现场教学活动。现场教学点不少于3个,在海北住宿不少于1晚,按照年度累计组织红培研学人次数取排名前6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次数并列时,以当年在海北整体消费额度高低来确定。本项奖励接待人次不计入旅行社团队奖励。其中:
红培研学组织排名第一(取1名),奖励5万元;
红培研学组织排名第二(取2名),奖励3万元;
红培研学组织排名第三(取3名),奖励2万元。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一)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新评定为国家级5C、4C、省级自驾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自媒体宣传营销奖励
从事自媒体业务的市场主体或个人,通过其自媒体平台账号或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账号(须拥有粉丝量5万人以上)宣传推广海北州文化和旅游资源,对宣传效果明显的作品,给于账号运营主体相应奖励。限定奖励金额到达上限时,兑现奖励的作品按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先报先得,总额奖金发完即止,后申报者不得以此为由发起诉讼。创作内容及账号数据如有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
其中:
(一)原创文章在单个新媒体平台发布,文章需围绕海北州“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方面进行创作,充分体现海北元素。阅读量1万次(含)以上奖励1000元,阅读量5万次(含)以上奖励2000元。作品从高到低取前十名。
(二)原创单条短视频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小红书、腾讯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作品时长不得低于15秒,图文作品不得少于100字,围绕海北州“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方面进行创作,充分体现海北元素,画面清晰连贯,内容积极向上向善,不得含有庸俗媚俗、宗教歧视等内容。作品在单个平台点赞量达5万次(含)以上奖励2000元,点赞量10万次(含)以上奖励5000元。从高到低取前十名。
第七条 促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奖励
文旅企业在海北州内旅游景区组织开展文艺演出、非遗展演等(专项活动不得与其他演出合并开展),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30分钟,演职人员不少于20人,年度次数达4次以上的,从高到低取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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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核3gH中国通讯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每年年初,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印发申报通知,各县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奖励扶持主体申报,县级文旅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开展初审工作,符合申请奖励扶持资金条件的,由县级文体旅游广电局报州财政局和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复审。
(二)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即时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1.旅行社团队奖励申报资料包括以下资料:
(1)《游客来海北州旅游报备表》,加盖旅行社印章;
(2)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征信报告;
(3)旅行社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旅行社组团合同(复印件);
(5)旅行社缴纳质保金和旅责险凭证发票(复印件);
(6)旅行团行程安排表或出团计划书(复印件),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
(7)在海北州酒店住宿,游览A级景区门票等采购费用发票(复印件);
(8)导游派团单或地接确认单(复印件);
(9)租车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研学红培、自驾游奖励申报资料须单独成档,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培训机构、自驾车租赁公司、线上平台交易数据等相关证明资料。
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自媒体宣传营销奖励、促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奖励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官方出具的评定结果文件、官方出具或颁发的奖状证书、自媒体平台身份认证证明、产品销售量证明及其他佐证资料。
(三)各申报主体只能选择一个奖项进行奖励申请,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多项奖励。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符合奖励扶持的项目,经州文体旅游广电局会同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研究。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审计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如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核验、发放、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收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录入“信用青海”网络予以公示,并连续三年不予申报。
(一)在核验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
(三)恶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讲诚信、拖欠土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26年8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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